《厦门老干部优待证》办证须知

阅览:  日期:2007-05-18

一、发证对象:
    1、市属(含各区)离休干部、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0年5月12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简称5.12退休干部)。
    2、省、部属和军队驻厦单位离休干部、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5.12退休干部。
    3、经审批接收易地来厦安置的离休干部。
二、办证时应提供有关的材料:
    1、离休干部:办证时应提供《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存档),一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2、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办证时应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存档),和批准为副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各一份,一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3、5.12退休干部:办证时应提供《退休证》原件、复印件(存档)和《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工作干部退休后适当照顾生活待遇审批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存档),一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三、办证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四、办证部门:生活待遇处,联系电话:2021036
(生活待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