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厦委组〔2013〕49号)
阅览: 日期:2013-04-16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提高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离休干部的有关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0元,即:
二、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是指:根据
(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随附医院治疗诊断证明材料,按现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后发放;若病情好转或痊愈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减申请手续。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1200元中的9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其余300元由企业负担。“植物人、全身瘫痪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其护理费1600元中的9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其余700元由企业负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三、本通知自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务员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