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厦委组〔2013〕49号)

阅览:  日期:2013-04-16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提高

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闽委组通[2013]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离休干部的有关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0元,即: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93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以上对象中属于鳏寡孤独的(指未婚或丧偶且没有子女和包括没有经法律手续认可的养子女的孤身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所需经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二、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是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中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五项指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中至少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完全护理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是指上述生活自理范围五项指标的完全护理依赖。

(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随附医院治疗诊断证明材料,按现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后发放;若病情好转或痊愈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减申请手续。

(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1200元中的900,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其余300元由企业负担。“植物人、全身瘫痪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其护理费1600元中的900元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其余700元由企业负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331日起执行。厦委组[2008]35号、厦委组[2010]8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务员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