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
阅览: 日期:2016-01-05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
(2015年10月26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等党内法规制度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闽委发〔2014〕18号)、中共厦门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厦委发〔2014〕1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局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局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以及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选好用好干部。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构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老干部利益的行为。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老干部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老干部利益的行为。
3.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源头防腐的核心内容,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推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4.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健全反腐败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执纪执法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5.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践行“三严三实”,作廉洁从政的表率。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管理好亲属,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局“一把手”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切实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做到“四个亲自”。
1.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亲自组织传达学习,研究贯彻举措;每年至少两次亲自听取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及时听取专项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推动解决;对年度重要工作,亲自分解任务,督促落实;每年至少亲自上一次廉政党课,抓好廉政宣传教育工作。
2.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对群众、老干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亲自把关、跟踪问效;对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亲自约谈提醒,督促落实整改。
3.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针对重点环节,尤其是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节点,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4.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组织力量进行督促办理。及时研究解决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三、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局务会议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地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之中,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坚持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向局务会议和第一责任人报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个廉洁从政情况;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处理群众、老干部来信来访,及批阅重要信访件,切实解决群众、老干部反映强烈的分管范围内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3.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围绕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
4.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对分管范围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教育和督促纠正。
四、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要通过严格执行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推动责任落实。
1.“双报告”制度。要于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完成责任制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2.述职述廉制度。要认真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2005〕30号),组织好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2015年开始,市委将逐步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职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
3.谈话提醒制度。要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市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3〕19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形成廉政提醒长效机制。
4.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2005〕30号),部署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5.检查考核制度。要落实《厦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市级检查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4〕22号),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坚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制度,及听取情况汇报,督促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集中检查与专项检查、委托检查、责令检查相结合等形式,结合“月巡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检查考核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上级移交的问题要深入分析研判,整改落实到位。
五、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健全机制、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1.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局领导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工作。
2.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