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阅览:  日期:2016-01-06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关于
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2015年10月26日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为规范机关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局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我局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室)职责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落实到责任人。
    2.局机关各处(室)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3.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3)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4.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领导岗位职责;
    (3)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
    (4)每个岗位职责;
    (5)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及“B”角责任人。
    主要领导岗位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5.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局机关各处(室)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局机关效能办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度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答复和解释的工作制度。
    2.首问责任人,是指各处(室)接待服务对象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3.不论服务对象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首问责任人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要向服务对象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耐心听取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做到举止文明,行为规范,严禁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服务对象。
    4.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接待来人到局机关办事时,如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不能马上解决的,也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解答对方的询问;
    (2)接待来办事人员需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事,首问人应主动告知其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如属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再交经办人办理;
    (3)接待来人办理的事项,如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其承办部门;
    (4)属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记录在册,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5.对违反本规定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我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相对人到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相关责任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2.相关责任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3.相关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
    4.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落实好一次性告知要求。
    5.机关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受服务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2.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3.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4.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6.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否定报备制
    1.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服务时,对不能办理的请求事项予以否定,经办人应如实说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重要情况应进行登记,然后报告局领导,并予以备案。应报备而没有报备的,应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2.否定报备的办理程序是:由经办人向处(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理由,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存档备案。
    3.对经办事项实行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由经办人员按政策规定负责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经办人的报告,发现不正确的,应及时纠正。
    六、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2.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工作程序,承诺办事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转签批时间,处室内当天签办,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签批,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减少会议,精简检查。
    3.改变工作作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热情为办事人服务。
    4.实行政务公开。对涉及服务对象的事一律公开,对办事程序、质量标准、办事时限信守承诺。
    5.坚持清正廉洁。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
    6.对出现的违诺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岗位替代制
    1.岗位替代制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相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2.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须事先报处(室)领导同意。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即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3.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理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4.局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局长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代行其职责,某一副局长不在岗时的岗位替代由局长指定。
    5.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6.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集体的公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失职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3.失职追究及处理
    (1)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