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阅览:  日期:2013-05-30

根据福建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527,厦门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厦委组〔201349号),自3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有关护理费的标准。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0元,即: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194593及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900元;鳏寡孤独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0元;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厦门市各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