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诉儿子侵占房屋获胜诉□刘娟
阅览: 日期:2017-03-07
张志清与李凤娇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前后,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房屋三间。1992年,土管局勘测丈量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张志清。1995年,张志清与李凤娇离婚,并约定儿子由李凤娇抚养,李凤娇同时表示自愿放弃其一半房产归张志清所有。但离婚后,张志清为经营果园,长期居住在果园里的临时住房内,于是便默许李凤娇与儿子张小斌居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内。
2001年,在张小斌已成年且仍居住在该处房屋内的情况下,张志清对该房屋进行修葺改建,将原有的三间房屋增建为两层八间,期间,张小斌虽帮忙干活,但并未出资。房屋修建完工后,张小斌与刘芳结婚,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期间,张小斌一家及李凤娇五人一直居住在张志清所有的房屋内。
2011年,李凤娇与儿媳刘芳因关系不和而搬出该处房屋跟随其出嫁的女儿生活,张志清得知后非常生气,加之其年事已高,准备将果园承包给他人后回家养老,但张小斌在其老父亲多次提出要求归还房屋后,仍迟迟不予归还,甚至捏造事实,对周围人称新增的房屋为其出资修建。多次协商无果后,年已七旬的张志清无奈之下,于2016年8月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亲生儿张小斌一家返还其所有的八间房屋及附属物,并交还房屋钥匙。
海沧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原告张志清诉争的八间房屋,其中一层三间系其与李凤娇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二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李凤娇对自己享有的房产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张志清享有该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后张志清在原有房屋上修建改造,期间张小斌作为张志清的儿子,曾在施工场地帮忙干活,符合人之常情,但不能据此认定对争议的房屋及附属物系其与原告张志清共同筹资建造。综上,原告张志清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张志清对该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原告张志清要求被告返还以上房屋及附属物时,被告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小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物品清理完毕,返还原告张志清所有的八间房屋及附属物院墙、大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