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起诉子女每年探望一次
阅览: 日期:2017-07-18
老家在外省的老陈年近七旬,来厦门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却遭到子女的拒绝。法院最终判决子女们每人每年探望老父亲一次。
据了解,年近七旬的老陈老家在北方某省,和妻子育有三个子女,早年夫妻离异,此后各有各的生活,几个子女跟母亲更为亲近。2016年5月,老陈一纸诉状递交到思明区法院,将自己的几个子女告了。
老陈称,自己抚养子女,虽是粗茶淡饭,但并没有让他们饿肚子、挨冻。早些年,他来厦门找子女都还相安无事,但后来,子女都不相认了。老陈说,他不想再折腾来厦门找子女,希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一次性解决住房、赡养费、医疗费等问题。他起诉要求子女们为其提供住房,一次性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三个子女每年回老家看望他。
一边是老陈的诉苦,另一边子女们则不以为然。子女称,父亲每月有退休金,手中还有大量现金。父亲数次就赡养费等问题提起诉讼,子女们也依判决支付了赡养费、医疗费等。“父母过分的要求和无止境的索取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子女称,父亲来厦门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惩治”他们。并称,父亲“多年恶劣行迹”深深地伤害了他们,以至于毫无感情可言。他们称,自己收入并不高,几乎没有储蓄,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而父亲没完没了的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思想压力。
最让子女们接受不了的是,大哥很小“就被父亲遗弃”。案件开庭时,大哥也并未出庭,而是委托妹妹作为代理人,他“内心无法想像见到父亲的情景”。妹妹称,大哥曾得重病,父亲不仅不过问,还在电话里大骂。
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法院此前已就赡养费等问题作出判决,赡养费中已经包含了基本赡养费、生病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因此老陈再次要求三个子女在已负担赡养费的基础上再为其提供住房依据不足,且此前法院已判决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老陈没有证据证明子女有一次性支付所有赡养费的能力,对此法院也难以支持。
法院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探望老人为法定义务,现老陈要求子女每年探望其一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法院予以确认。于是判决子女每人每年探望老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