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院摔伤状告医院获赔

阅览:  日期:2017-01-13

  

  今年78岁的李大爷住在医院走廊加床,夜间起床寻找厕所时不慎摔倒,最终因骨折落下伤残。李大爷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他认为医院走廊光线昏暗导致他摔倒。而医院认为,走廊光线暗是合理的。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事情得从2015年3月6日说起,这天李大爷因“肺部阴影”到厦门某医院胸外科住院治疗,因床位紧张暂住走廊加床。 3月8日夜,李大爷起床寻找厕所时因走廊灯光昏暗,不慎撞到墙壁摔倒致左髋部受伤,后被诊断为股骨骨折。几日后,李大爷接受了手术治疗。经鉴定,李大爷经手术治疗后留有左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后遗症,构成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为此,他将医院诉至思明区法院,要求赔偿他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患者因其走廊灯光昏暗不慎撞到墙壁而摔倒致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大爷独自起床如厕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有一定注意义务。法院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5.2万余元。
  医院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事发时间为凌晨,此时不能、也不可能让灯光通透明亮。李大爷的损害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夜间灯光微弱为由判令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实在牵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到医院就诊的多有老、弱、病、残之类体弱、行动不便的人员,医院接纳患者入院应当充分予以考虑。李大爷入院时78岁,医院在床位紧张的情况下,将其安排在走廊加床,而走廊的居住条件、灯光照明等均不能达到病房的标准,一审确认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不当,据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