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非婚生子女赡养获支持

阅览:  日期:2017-11-29

  

  现年80岁的曾平,近年来,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除了每月领取750元低保金,再无其他生活来源。儿子曾有德身患疾病,目前已无法独立赡养老人,这使得曾平的基本生活得不到维持。为此,曾平想到了另外两名子女,希望他们能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但是曾平所指的另外两名子女,实为其非婚生子女。1961年,曾平曾在漳州一家粮站工作,妻子留在厦门老家照顾父母和儿子。工作期间,他与粮站一工作人员同居,生育一儿一女。1966年以后,曾平离开漳州,与这名工作人员没有了联系,两人的非婚生子女由女方照顾。
  几十年过去了,曾平与这名女子未婚生育的事实始终是二人之间的秘密。女方至今未婚,独自一人将两个孩子拉扯长大。直到两名非婚生女儿初中毕业,曾平又帮她们在厦门找到工作,此后,结婚成家。直到2005年后,曾平的妻子离世后,他才又与女方恢复了联系。
  由于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今年5月,曾平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其中也包括两名非婚生子女。曾平称,2005年,妻子陈某去世,他随儿子曾有德生活至今。平日里,曾平的生活起居及日常开销均由曾有德负责,非婚生子女曾加兵、曾加敏只是不定期地给付他一些生活费。
  今年7月底,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有德、曾加兵、曾加敏三名被告均系原告曾平的子女,曾平对曾有德尽到了抚养义务,且对曾加兵、曾加敏二人尽到过一定的抚养义务,所以,三名被告在老人年老多病、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故依法判决:每人每月定期给付老人生活费400元,并平均分摊老人的医疗费用。
  判决下来后,被告人曾有德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曾加兵和曾加敏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至于上诉理由,曾加兵、曾加敏二人表示,他们系原告的非婚生子女,因此不属于正当的父子、父女关系,且原告从未尽到过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而不应当承担赡养责任。
  9月1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曾加兵、曾加敏因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一案。10月22日,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所以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上诉人曾加兵、曾加敏以被上诉人曾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一理由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