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状告子女索要赡养费遭驳回
阅览: 日期:2018-01-01
厦门市思明区76岁的刘敏养育了1子3女,如今年迈多病,却无人赡养。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商议赡养一事,却一直无果,老人便将4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刘敏诉称,她婚后养育1子3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自己现在年迈多病,无生活来源,诉请儿子李晓彬每月给付她赡养费1000元,女儿李晓平、李晓玉、李晓敏每月给付她赡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刘敏与李清于1956年结婚,婚后生育1子3女。1985年5月2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刘敏与李清离婚。离婚时,小女儿李晓敏尚未成年,判由李清抚养,其余子女均已成年。由于父母离异,其子女均认为是其母的责任,刘敏与其子女感情相对淡漠。其子女均承担了部分抚养义务,但是与母亲感情交流较少。长子李晓彬婚后生育一女,重男轻女的刘敏对此不满,导致其与李晓彬夫妻矛盾加大,李晓彬夫妻愤而将其女姓名改为其妻姓氏,母子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刘敏从企业退休后,每月领取三千余元养老金,并有住房一套,在莲花路有门面房二间半可以出租。
在法庭上,被告李晓彬辩称,他是李家长子,当时家庭条件差,他16岁参加工作,对家庭贡献最大,受苦最多,现在条件最差。他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母亲没事找事,在外面认很多干儿子干女儿。他生了个女儿,名字随妻姓,母亲对他意见很大。
被告李晓平辩称,他们家当时条件不好,父亲对她们照顾得多,母亲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作为子女,他们对待母亲虽然算不上很好,但也不算太差。她作为长女,付出的比较多。
被告李晓玉辩称,他们家比较特殊,母亲现在把他们告上法庭自己也理解,家庭会开了多次也达不到母亲的要求,母亲既然起诉到法院,希望能解决此事。
被告李晓敏未作答辩。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让老年人度过一个愉快幸福的晚年。同时,还要考虑被赡养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赡养义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本案原告刘敏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故本院将对本案赡养义务人在经济供养方面酌情予以考量。本案矛盾的焦点实质上是母亲与子女间的情感纠纷。
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规,2017年11月9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4子女每月分别给付原告刘敏生活费150元(从2017年12月始,每月15日前给付清结),原告刘敏若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许多赡养案件其实都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纠纷,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父母和子女的共同努力。作为父母,应充分理解子女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不要干涉子女的家庭生活;作为子女,也应考虑父母以前生活的艰辛和抚养子女的不易,以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关爱之心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大家庭。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让老年人度过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