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起诉儿子退房败诉
阅览: 日期:2018-06-01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为了儿子结婚能有新房居住,都选择由父母出资首付款,儿子付按揭买一套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其实,这也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无偿赠与。
如果购房后,父母与子女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父母有权撤销赠与要回房屋吗?厦门思明区就发生了一起父母状告儿子退还房屋的案例。
家住厦门思明区莲前的张超家境在当地虽不算富裕,但其父母经商多年,家里还是有一定的存款,计划为儿子结婚买一套新房支付首付款。
2014年初,张超经人介绍结识了泉州女孩刘霞,两人相处一年多后,感觉彼此都合得来,愿意结婚成家。于是,张超父母就拿出80多万元,在前埔附近买了一套按揭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张超名下,按揭款由张超按月支付。
去年国庆节,张超与刘霞结婚。可婚后不久,儿媳刘霞想小两口过二人世界,提出要求让张超父母过两年再搬进新房居住。对此,出钱买房的张超父母心里很不是滋味。
张超父母因生意长期操心劳累,身体每况愈下,一直希望与儿子一起居住能够给予照应。但自从儿子儿媳结婚后,两位老人虽然在不同场合多次表达过意愿,可一直未得到儿子儿媳的回应。
见儿子儿媳对两位老人冷淡的态度,张超父母以为儿子、儿媳嫌老人麻烦不愿与其一起居住,便一气之下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张超退还房屋产权并变更登记到其父亲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给付张超80余万元,双方之间是一种财产赠与关系。父母主张其与儿子张超房屋赠与合同关系并请求予以撤销,但讼争房屋并非张超父母所有的财产,已付购房款也并非全部由张超父母给付,其主张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超父母的诉讼请求。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首付款与房屋产权不能等同。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才发生效力。
法官依据本案解释,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张超名下,张超是当然的房屋产权人。其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中,出资房屋首付款后,还需要进一步支付房屋剩余价款、依法缴纳税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仅出资首付款,并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也就是说,在本案赠与合同成立时,张超父母并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故父母认为其与儿子张超之间系房屋赠与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其主张撤销房屋赠与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