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拿走拆迁补偿款不管七旬老娘遭起诉

阅览:  日期:2018-07-15

  

  含辛茹苦养大3个儿子,却因拆迁款的分配问题闹起矛盾,已经75岁的老太落入无人赡养的境地。

  近日,同安区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孙宝香诉被告陈金海、陈金涛、陈金勇赡养纠纷一案。

  法庭上,孙宝香诉称,她一生辛勤劳苦抚养三个儿子,现在三个儿子皆已长大成人,成家立业,她却年迈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他们要走了自己房屋拆迁款,却拒绝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

  案经同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孙宝香系厦门市同安区某村村民,现年75岁。被告陈金海、陈金涛、陈金勇分别是原告的长子、次子和三子。原告丈夫于2002年11月病故,后原告独自生活。

  2012年4月6日,因原告居住的房屋涉及拆迁,原告和三被告签订一份《协议》:孙宝香现有住房两间,原本分给二儿子陈金涛所有,现经陈金海、陈金涛、陈金勇协商决定,房屋产权归陈金涛所有,孙宝香今后的赡养及生活,一切均由陈金涛负责安排,与他人无任何关系。房屋拆迁后,新修的房屋产权归陈金涛所有,与陈金海、陈金勇无任何法律责任。

  原告房屋拆迁后,原告将大部分拆迁补偿款给付被告陈金涛,剩余部分补偿款除自己保留少许外,给被告陈金海和被告陈金勇每人三万元。此后,三个儿子都拒绝赡养老母亲。而今,原告年迈体弱多病且身体三级残疾,仅靠农村养老金,残疾金维持生活,生活难于自理。

  同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长大,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身体残疾,每月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而三被告均已成家立业,赡养原告是三被告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

  原告和三被告于2012年4月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房产分给被告陈金涛所有,原告的养老及生活也由被告陈金涛负责照顾。该协议系原告和三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陈金涛应对原告的养老及生活费用承担主要责任。

  虽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的养老由被告陈金涛负担,但被告陈金海、陈金勇不能因家庭财产分配或约定不承担赡养义务,故被告陈金海,陈金勇辩称因未分得房产,故不应承担赡养原告义务的说法与法与理相驳,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陈金涛、陈金海、陈金勇三个自2018年5月起,每月20号前向原告分别支付赡养费1200元;300元和200元。

  法官提醒:目前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老人因病或因伤失去自理能力后,“一旦老人不能在家庭中发挥作用,就被一些子女视为负担,进而相互推诿甚至躲避责任,这本质上还是一种‘啃老’‘用老’的心理在作祟。”

  子女应该从“让老人安享晚年”的角度出发,而不是只盯着眼前的利益,垂涎着老人的一亩三分地。老年人在自己老无所依、老无所养,又与子女协商无果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