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断绝父子关系”无效
阅览: 日期:2018-11-30
八旬老人李永乐起诉子女索要抚养费,他的儿子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永乐的起诉,对于“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法院认为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
老人诉子女讨赡养费
家住厦门市集美区的李永乐,今年已85岁高龄。2018年3月,其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李永乐称,长期以来,四个子女很少管他,有的甚至不去看他,平时他一直都由孙子照料。由于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患有高血压、脑血栓、心脏病等疾病,生活需要照顾,每月有很大的开销,其已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其赡养费、保姆费1000元,并均担其医疗费用。
儿称已断绝父子关系
此案开庭时,李永乐的四个子女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其中,儿子李金秋认为,自己不是不赡养李永乐,而是李永乐二十年前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与其签订了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双方现在已经没有父子关系,因此他不会给付赡养费,但李永乐可以到他家住。同时,李金秋认为父亲每月有补助费、国家发的养老金,享受退伍军人优抚报销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报销比例达90%,根本不需要花太多钱,收入已经足够其生活使用。况且他自身有肢体残疾,没有太多收入,故请求驳回李永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四子女由李永乐抚养成人,现李永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门照顾,子女理应对其赡养。
对于李金秋称李永乐已同其断绝父子关系不予给付赡养费的意见,法院认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法律约束力,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结合李永乐的经济来源、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判决四个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永乐赡养费(含保姆费)500元,李永乐医药费用凭票据报销后,所剩未报销部分由四子女均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