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保姆退还“彩礼”被驳回

阅览:  日期:2019-02-05

  

  李义深已年届八旬,多年前丧偶。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寻配偶的愿望。于是,五年前在好友的介绍下,他结识了同样丧偶的林子英。经过一段时间交往,李义深和林子英便在外租房同居,由林子英照顾李义深的生活起居。

  但是,同居近三年,李义深求婚遭拒,随后和林子英分手,并起诉到法院,要讨回自己的10万多元“彩礼”。

  李义深起诉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表达了要找个伴结婚的意思,当时林子英也点头答应。林子英提出,要结婚可以,不过李义深要帮忙缴交社保,保证她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之后自己如约为林子英补交10万余元的社保费。“但是,在她办理退休后一年,并没有与我结婚的意愿。”李义深认为,自己为林子英垫付的社保10万余元,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今结婚不成,林子英理应退还。

  林子英答辩称,一开始自己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仅是李义深“一厢情愿”的想法。当初经人介绍是担任保姆,照顾李义深晚年生活。而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主动照料李义深一日三餐。

  所以,林子英认为,李义深为自己缴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谢她的细心照料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李义深、林子英二人自2014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李义深家中,后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间,李义深为林子英缴交社保105578元及补交人身保险费3000元,后林子英完成退休手续办理,可以领取退休金。两年后,因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业主不再续租,李义深随其儿女共同生活,林子英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但其间双方仍有往来。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虽然李义深多次声称基于结婚为目的而与林子英同居,但是林子英并未认可。

  而且,两人相识多年,其间亦已共同生活过,双方却没有针对结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积极予以协商办理。因此,结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探究李义深和林子英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义深所谓“结婚”是由林子英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林子英的诉求则是让李义深帮助其缴交社保,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采纳李义深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但是,判决要求林子英应当酌情返还李义深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