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起诉“推翻” 20年前“代书遗嘱”败诉
阅览: 日期:2020-03-20
张琦的养母张云秀已过世二十余年,老人临终前请人代书遗嘱,将名下的3间房产留给过继给自己的侄子张清明继承。二十余后,张琦一纸诉状,将张清明告诉法庭,认为老人20多年前留下的代书遗嘱无效,老人的“遗赠”应拿出来重新分。
这场官司历经两审,最终,厦门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老人养女的诉求。
张云秀在世时一直未婚,早年将表妹刚出生的女儿张琦抱养到自己名下做养女,1990年,18岁的张琦,投奔在澳门的亲生父母,留下张云秀独自一人在厦门生活。1995年,83岁高龄的张云秀因病去世,临终前,特意请来邻居张善军帮忙,为其代书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表示,张云秀将其名下三间房屋的产权都由其一直照顾其生活的堂侄张清明继承,正文的下方有见证人“张善军、颜鑫标”的签字及两人私章。
2019年10月,张云秀的养女从澳门回来探亲,得知养母的房子由张清明继承,一纸诉状将张清明起诉到思明区法院。张琦认为, 20多年前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被告张清明侵犯其合法权益。她说,首先从公证时间上看,在进行公证时张云秀已经死亡,因此公证处明显不是根据张云秀的申办进行遗嘱公证,而是根据张清明的申办作出遗赠公证。张清明不是立遗嘱人,无权申办遗嘱公证。而且,立遗嘱时公证人员不在场,被上诉人单独提交的《遗嘱》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张琦还说,本案《遗嘱》上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也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张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落款时间为20多年前的张云秀代书遗嘱无效。
被告张清明则答辩说,他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充分证明张云秀将3间房由张清明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云秀的代书遗嘱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其中一人代书、遗嘱注明具体时间、遗嘱人签名的有效形式要件,张云秀虽未签字,但考虑当时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情况,以盖私章的形式表明自己的意愿于法不悖,而且张琦申请的证人颜鑫标的证言足以证实张善军代书并念给张云秀听后,张云秀盖章确认遗嘱意愿的事实。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琦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后,张琦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继承人过世已经超二十年,张琦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因此,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张琦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