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女儿撤销赠与房产败诉
阅览: 日期:2020-10-10
●余 欢
周志民与妻子吴瑜于1982年结婚,夫妻二人经历了两次离婚。
他们于1995年协议离婚,五年后,周志民购买了位于思明区的一处房产,并将房产权属登记至自己名下。2011年,周志民又与吴瑜复婚,在此期间,他们夫妻二人将该套房子的50%份额产权转移登记至女儿周云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周志民与吴瑜再次离婚。第二次离婚,是周志民起诉要求离婚的。当时,经法院调解,夫妻二人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将之前50%产权赠与女儿周云的那套房产全部产权登记至周云名下,另外,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产归周志民所有。
随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17年,通过对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房屋原本登记在周志民名下的50%份额产权转移登记至周云名下。至此,讼争房屋的产权全部登记至周云名下。
不过,产权全部转移登记至周云名下后,周志民继续占有使用讼争房屋。为此,周云向思明区法院起诉周志民,请求判令周志民腾空交还讼争房屋。2017年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周志民将讼争房屋腾空并交还周云。
据了解,被告上法庭的女儿周云今年30多岁,她大学毕业后回厦就业,后于2016年出国留学,目前尚未毕业,尚未归国。原告周志民是一位退休教师,退休金每月将近8000元。
不久前,周志民也将女儿周云告上法庭,并将前妻吴瑜作为案件“第三人”。周志民以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就讼争房屋对女儿的赠与。
在法庭上,周志民已经年满61周岁,退休一年多,应该享有已成年被告的赡养,然而女儿不仅没有赡养,还以房产已经赠与过户为由,要求他腾空、搬离讼争房产,无视尊老爱幼传统。因此,要求撤销就讼争房屋对周云的赠与。主张讼争房屋75%的份额系他个人财产。
被告周云则称,并非自己不赡养父亲,是因自己还在求学没有经济来源。且原告在资金上享有优势,有退休金等物质保障,自己留学的学费是由母亲提供,至今已经提供了90多万元,父亲没提供任何费用。
吴瑜在面对前夫的起诉,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2011年周志民和她就对女儿出国留学费用做出规划,计划通过卖房所得作为女儿出国费用,卖房后周志民就不再供养女儿。然而,女儿实际要卖房时,周志民又反悔不同意了。后来,女儿在国外留学需要大笔资金,属于弱势群体,才起诉父亲要求腾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是,从周志民的经济条件来看,周志民系退休老师,有可观的退休收入,不存在子女经济资助的需要。而且,2014年周志民与吴瑜离婚时,分得一套位于湖里的房产,理应获得可观对价,不应认定其有住房匮乏之虞。所以,其主张周云赡养的前提条件尚不成熟。反观周云,目前仍在国外求学,尚无固定收入,生活仍需亲友接济,暂时没有供养周志民的经济能力。
综上,本案存在赡养义务人周云经济能力弱、赡养对象周志民经济能力强的特殊情况,周志民提出撤销赠与一定程度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若撤销赠与将进一步加剧周云经济恶化,导致利益失衡,亦无助于周志民与女儿之间关系的修复。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周志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