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儿子偿还购房款

阅览:  日期:2021-09-24

 ●余  欢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高房价情况下,无奈却也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还是送呢?
       近日,家住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垫付的购房款161万余元。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赵淑芬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前埔南路买下一套三房一厅的房子,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淑芬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淑芬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夫妻俩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去年7月,赵淑芬将小夫妻俩告上了思明区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年9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思明区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淑芬购房款137万余元。
       赵淑芬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淑芬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
       于是去年10月,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
       厦门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淑芬将出资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赵淑芬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厦门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淑芬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负责该案审理的法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予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