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维权,让晚年拥有幸福生活
阅览: 日期:2021-12-10
●曾志宏
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权益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且案件呈现复杂多样特点。突出表现为:赡养纠纷、赠与纠纷、继承纠纷、离婚纠纷、老年人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各类纠纷等。对于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受到伤害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许多老年朋友关心的问题——
赡养义务
不因父母婚姻的变化而终止
今年2月初,72岁的宋贵福来到思明区法院起诉4个子女,要求他们对其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法院开庭后,四个子女悉数到场,面对父亲的起诉,四个子女辩称:老人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的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无需经济上的赡养。
好好的家庭怎么会有如此矛盾呢?法官经过了解,弄清了本案的根源所在:原来,2012年,宋贵福的妻子去世。妻子去世后,独自一人居住的宋贵福,深感孤独,后来参加社区活动时,结识了同样孤身一人的陈芳美,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位老人有意重组家庭。对于父亲再婚一事,宋贵福的四个子女均不同意。2013年底,宋贵福执意再婚,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其四个子女随后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拒绝看望宋贵福。直到2020年初,宋贵福的第二任妻子陈芳美病故,其四个子女对他不管不问。无奈,宋贵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个子女对他进行赡养,并定期回家探望。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赡养。目前,父亲身体状况良好,既有高额退休金,又有医疗保障,他与母亲的存款及母亲去世后的补贴均由其保管,我们也早已声明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故不需要我们进行赡养。”四被告共同答辩称。
面对四个子女的态度,法官深知一纸判决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随后将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首先做子女的教育工作: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老年人再婚而终止,作为子女更应该理解父亲随着年龄增大,更需要心灵安慰的心理特点,当初父亲再婚也是考虑孩子都有各自的家庭和工作,身边有一个人照顾也能减轻子女的负担才选择再婚。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四被告了解了法律规定及老年人心理特点,父亲也放下了多年的架子,与四个子女坦陈心扉。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子女也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法官建议:老年人在遇到再婚等重大问题时,宜与子女公开、透明的商量,将自己的意见想法与子女多沟通,子女亦应在精神层面上对父母予以关注。
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有赡养义务
1992年,家住海沧的王喜凤丈夫因车祸不幸离世,留下一双年幼的孩子。为了减轻生活负担,2003年,年近40岁的王喜凤带着一双儿女改嫁给比她大6岁的同村居民姜成海。因为要抚养两个小孩,而王喜凤也考虑到自己年龄大了,生育有风险,再婚后,她与姜成海没有再生育小孩,姜成海也是一心一意将王喜凤的一对儿女抚养成人,培养他们上大学。
2020年,因为家庭矛盾,王喜凤与姜成海离婚。今年初,姜成海将继子女李文林、李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母亲一年前已于姜成海离婚,我们与姜成海已无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赡养义务。”两被告共同答辩称。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成海与李文林、李清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故李文林、李清对姜成海有赡养的义务。此案经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结合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两被告目前的收入及家庭情况,判决两被告每月分别负担原告的赡养费1000元。
再婚的家庭易产生矛盾,再婚后又离婚更容易导致原来家庭成员关系的恶化。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母(父)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母(父)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赡养义务。
嫁出去的女儿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今年76岁的盛振发膝下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7年,女儿出嫁。当时,女儿对父亲盛振发重男轻女的思想颇为不满,她认为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甚至陪嫁都对自己不公平,这为日后纷争埋下了隐患。
后来,随着盛振发年岁越来越大,几次提出自己年迈,当初下岗,又没办理社保,没有收入来源,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但都被女儿拒绝。今年初,盛振发一纸诉状将女儿起诉至湖里区法院。
在法庭上,面对起诉自己的父亲,盛振发的女儿对于当初父亲的“偏心”依然耿耿于怀,并答辩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亲有三个儿子,为什么要我养老?当年出嫁时,家里就没有多少陪嫁。我现在没有工作,且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疾病,每天吃药,全靠老公养着。”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了解到被告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考虑,更多的是多年家庭矛盾的集中爆发。在多次做双方工作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子女。所以女儿与儿子均有法定赡养义务,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处分权。
分家公与不公不能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今年88岁的王惠芸,育有三男两女,她丈夫于2000年去世,因其没有收入来源。生活费和医药费都要几个子女负责。其他几个子女都愿意承担,唯独三子张天宇不愿承担母亲的生活费用。最初,王惠芸也只好忍气吞声,随着年岁越来越大,隔三岔五要住院看病,费用越来越大,面对三儿子在自己生病住院时都不来看望自己,非常生气的王惠芸,于今年3月,一纸诉状将其三子张天宇诉至法院,要求张天宇履行赡养义务,分担其产生的医疗费及因年迈需要专业照顾的护理费等。
在法庭上,张天宇对于不赡养母亲也有一套自己的说法,他辩称:“当年,因我妻子生了一个女孩,母亲分家时就将最旧的老房子分给我,也没有给我相应的差价。此外,母亲还帮我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照顾孩子,偏偏没有照顾我家的孩子,如今她老了也别找我照顾。”
了解事情的原委,主审法官在为张天宇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又从我国的传统美德及母子天性等方面给张天宇做工作。最终,促使此案调解结案:张天宇同意分担母亲的养老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子女不应以分家不公及当年父母未能照顾自己的孩子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如果被害子女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本案中,被告不存在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其他矛盾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重视涉老维权
让老年群体拥有幸福的晚年
近年来,随着老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涉老维权案件逐渐增加。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后,精神赡养类诉讼增多。涉老案件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家庭纷争;老年人的“黄昏恋”经常惹来麻烦。从司法实践中,涉老维权案件呈现如下新特点:
一是赡养纠纷出现新问题,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日益强烈。有的案件是因子女对老人处理财产的方式不满意,或老人将房屋等不动产赠与一方或几方子女甚至是孙子女,未受赠与方不与老人来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受赠一方也因家庭矛盾不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则是因担心财产外流等,对老人再婚不予支持,甚至极力阻挠。关于此类纠纷案件在法律上只能判决给付多少钱,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有时简单的一纸判决可能会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不到老人真实的目的。此类案件不宜生硬判决,要了解各方矛盾的根源,尽量做当事人调解工作,争取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
二是涉老房产纠纷案件剧增,老年人合法权益易受到伤害。司法实践中,出现有的子女利用老年人失能、失智,写赠与、办理产权过户等,致老年人的居住权无法得到保障。对此,应加强相应法律知识及生活理念方面的宣传,倡导老年人对婚姻、财产、赡养和监护等涉及家庭关系的重大问题提早做出妥善安排,防患于未然。
随着涉老维权案的增多,要求涉老单位要更加重视老年工作,要积极加强法制宣传,维护好广大老年朋友的切身利益,使老年群体能真正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