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养女不养老败诉获赔3万元

阅览:  日期:2016-06-09

 

   家住厦门思明区的张老太,20年前为帮助他人,在自己有子女的情况下,抱养对方一9岁女孩,并将其养大成人,但养女出嫁后,却对老人不管不问。养母认为养女应对自己尽赡养义务,遂将养女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
   2015年12月底,一老太太来到思明区法院,向该院法官说:她要告自己的养女,要求养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该老人姓张,今年65岁。据张老太太说,她家住思明区,但每年春节她都回同安农村老家去看望父母。大约在20年前一个春节,张老太回同安农老家时,意外看到同村陈清辉家十分困难,他家里孩子多、粮食少。张老太太便主动提出,领养陈家的一个女儿。
   陈家人商定,最终决定将自己5岁的三女儿陈娟,送给张老太太家。双方商定后,只是给村里有关负责人说了说情况。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收养手续的情况下,已经5岁的陈娟就在张老太太家住了下来,一住就是20年。到2011年,张老太太还张罗给陈找了婆家,将其风风光光嫁出门。但陈娟出嫁以后,刚开始还回家看看张老太太。后来,就对张不管不问了。张老太太通过多种方式,试图想挽回母女亲情,但最终无济于事。
   张老太太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了陈娟20年,陈娟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在和养女协商无果后,张老太太遂将养女陈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而养女陈娟认为,自从自己被张老太太抱养后,除了上学,其他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张家干家务活,而且自己结婚的时候,“养母”也要了男方家不少的彩礼,陈娟觉得自己已经不欠养母什么了。
   法庭通过审理认为,原告张老太太当年抱养陈娟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但法院认为,原告张老太太毕竟养育被告十几年,十几年来,原告也为被告付出很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陈娟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陈娟需给张老太太3万元作为补偿。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