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遏制影响家庭亲情“杀手”

阅览:  日期:2014-08-27

 在传统的观念里,身后事是个碰不得的敏感神经。孩子提了,视为不孝;老人说了,不大吉利。然而这身后事绝非小事,据估计,中国每年需要重新分配的遗产总额至少为7万亿元人民币。

多年前,相声大师侯耀文在家中去世,这位艺术家从未对自己的身后事有任何安排,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这个疏漏引发了侯耀文先生大女儿侯瓒与伯父侯耀华长达三年多的遗产风波,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

侯耀文先生大女儿侯瓒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当初侯耀文先生有一纸遗嘱,也不至于亲人翻脸,最终对簿公堂。

因此,财产继承纠纷成了当今社会影响家庭亲情关系的重要杀手之一,这一杀手有望通过规范化的遗嘱登记得以遏制

没有留下遗嘱,俩儿子互相猜疑大打出手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幸福生活最起码的标准是要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而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订立遗嘱总是觉得别扭,总让别人猜想:是不是有矛盾啊?是不是不幸福啊?

和睦幸福的家庭,似乎总是和遗嘱绝缘的,似乎只有不和睦的家庭,才有立遗嘱的需要。

真是这样的吗?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故事。市民老梁最近两年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父亲是本市离休干部,家里家教很严格,一家人之间关系非常和睦。2003年他老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后,他和弟弟的关系开始起了微妙的变化。

老梁后来弄明白了:原来父亲一直喜欢收藏,他走了以后,两兄弟从遗物中没清点出什么值钱东西。由于父亲生前和老梁一起住,弟弟就怀疑老梁把东西藏起来了。

之后两家便开始了马拉松式的争吵、马拉松式的官司,甚至一度发展到110 民警的介入。用老梁妻子的话说,现在过的都不是正常人的生活,两年下来,老梁像是被扒了一层皮!

要是父亲当年留下遗嘱,我想就不会这样了!老梁很懊丧地说。

礼义传家久,诗书继世长。这是中国人的理想啊。然而,理想总归是理想,家庭和睦既要靠礼教道德,也要靠法律意识。在法院大门敞开的今天,光靠老太爷一句话可保不住安定团结的万年江山。古时候大家庭聚族而居,几百号人不分家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今天要是两兄弟结婚了还没分家,那可就是新闻了!斯人已去,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家人同室操戈、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甚至可以说是普遍现象。

这种情况的发生,固然有道德层面的原因,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因为双方立场和思路不同,相互猜疑、互不体谅导致的。如果有一份遗嘱,对有关问题仔细安排,并督促后人和谐处理,肯定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没有遗嘱,亡夫50万私房钱妻子竟无法取出

市民陈女士在收拾丈夫遗物时,意外发现两张银行存单,她于是代表孩子和自己到银行领钱,可银行不予领取。

2002年,陈女士丈夫方某以储蓄形式分批存进银行50余万元。第二年,方某因患癌症亡故。

2004年,陈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这两张存单,就到银行领取存款。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陈女士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陈女士到公证处申请进行公证,却被拒绝。
  公证处认为方某未立遗嘱指定陈女士继承,且根据核实,方某生前在深圳经商期间,跟当地一女子共同生活多年,不清楚是否生育子女,经委托深圳公证处调查,也无法查清。因此,鉴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确定,存在可能损害未知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不予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取回了丈夫的存款。

存款取不出来这种事情,还真不是第一次听说。一次,是听说某朋友前些日子突然找出去世几年的父亲留下的一张存折,才发现父亲在银行存有一笔大额存款。真不知道该高兴还是该不高兴,一家人开始了漫长的跑银行、办公证、上法院的过程,钱到现在还没取出来,一家人已被折腾得够呛,这个费那个费花了不少不说,连班简直都没法上了。
  这位朋友的遭遇,我们且不说,如果他父亲留有遗嘱的话,他可以早点知道存折的下落。更重要的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有遗嘱的话,办理公证会更容易一些。
  否则,去准备、收集很多平常人看起来不可思议的法律材料,需要极大的耐心、勇气和时间。
  所以说,立遗嘱,也是一种技术上的需要。
  另一位朋友在继承他80多岁的父母留下的房产时,不得不去宁德老家一个偏远的农村,请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自己110 多岁的爷爷奶奶已经不在人世了。村委会一句话把他打发回来了:原来你爷爷奶奶那个村子,早就撤销了!他一听就趴下了:他还没去姥爷姥姥的村子呢,不会也撤销了吧?

公房拆迁,谁有权继承众说纷纭

面对传承问题,有人认为既然有法律,可以交给法律解决,自己不愿意去思考这些问题。百年以后家人对分配遗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到时候再请律师。或者在长辈和单位领导的主持下,自行按法律规定解决。如果实在不行,上法院也没关系。

赵先生的父母亲住在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一家集体单位的公房内,2003 年其母亲去世前,父母亲将房屋购买下来,但房产证一直未办理。该房屋内有赵先生父亲和儿子及妹妹等人四个户口。2009 年,区政府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拆迁。赵先生因为考虑到儿子的户口在该拆迁房屋内,所以也很关心拆迁的相关事宜,经常向其父亲打听。

2009年某日,赵先生经过老房子时,发现老房子已经被拆掉一半了,之后他通过各种途径提出异议,拆迁部门以已与其他家属签订拆迁协议为由,拒绝作任何改正,并表示赵先生可以向其他家人主张权利,与拆迁人无关。

赵先生将拆迁部门诉至法院,双方就赵先生是否有权领取拆迁款各执一词。  赵先生认为,母亲去世后,自己就继承了一部分房产权利,拆迁部门没有与自己协商,就发放拆迁款给其他亲属,而且没有明确自己应得的份额,应当予以赔偿。拆迁部门认为,该房没有赵先生母亲的产权登记,赵先生母亲在该房取得房产证前去世,无法确认其所有人身份,因此赵先生是否有权继承,尚不明确。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也无法确认谁有理,谁没理,最后只好和谐处理了。而赵先生的律师认为,如果当初赵先生的母亲留有遗嘱,赵先生的继承权就能明确下来。

 

多数老人生前不立遗嘱

虽然立遗嘱,可能解决许多老人身后事,但受传统思想影响,很多老人生前都不立遗嘱。

 “我的财产不多,只有两幢房子,将来会把房子留给目前生活较艰难的儿子。”住在市区一家养老院的黄老先生已有80岁高龄,他告诉笔者,他有6个儿女,儿女们对他的生活都很关心,其中3个儿子中两个生活条件都不错,这两个儿子各自有房子,他在城区和老家共两幢房子会留给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儿子,另两个儿子和女儿都不会分配房产。黄老先生认为,没有必要额外立遗嘱。

事实上,持黄老先生这种观念的老人不在少数。如今,在人际关系相对简单的家庭里,处置遗产的方式通常很简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可。

老人年纪越大越怕谈论生死,更不要提立遗嘱这件事了。在老人眼里立遗嘱就代表交代身后事,很不吉利。老人平时很避讳谈到生死、遗嘱等字眼。在采访中,笔者也听到一些比较重视遗嘱的案例,其中再婚家庭群体较倾向于用遗嘱的方式来分割和明确财产。尤其是夫妻各有产业的再婚家庭,再婚的前提条件就是财产公证、立遗嘱,以免去世后不必要的纷争,也为了让双方子女都吃下定心丸。

老人不愿立遗嘱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老人的传统观念较重,避讳谈论生死。二是默认由配偶、儿子来继承财产,无需额外说明。这与我国传统社会的风俗习惯有关,我国代际财产传承,通常都是由儿子继承。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父辈打拼一辈子,将来财产也归孩子,没必要立遗嘱。

老人立遗嘱需注意有效性和操作性

   当然,也有不少老人考虑到子女对自己赡养等诸多原因,在生前对财产的分割立遗嘱。下面举三个例子,让老人立遗嘱时,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年逾九旬王老太,生前育有三女一子。王老太的丈夫已于2002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对父亲的继承权,全部财产由王老太继承。2011年王老太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儿子拿出王老太于2008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女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王老太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7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老年痴呆的症状。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王老太从智识、意识上都不可能书写遗嘱。最终,法院判定该份遗嘱无效。

这一案件,充分说明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法律上做出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

  另外代书遗嘱应有两个见证人见证签字。李某、张某为夫妻,育有一子一女。2002年李某与张某共同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均留给儿子所有,将存款留给女儿所有。该份遗嘱由李某书写,夫妻双方签字,立遗嘱时无第三人在场。李某于2003年去世,张某于2008年去世。张某死后,儿子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处理张某财产部分的遗嘱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女儿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案件中,对于李某的遗产部分,由于李某自行书写了遗嘱,故他的遗嘱形式属于自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属有效。但对于张某的遗产部分,由于张某仅在遗嘱上签字,故她的遗嘱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故张某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遗嘱是人生前对于身后事的处理,但设置过多的条件、要求,就有可能带来诸多麻烦,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马某、钱某为夫妻,育有子女五人,二人生前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全部财产由子女均分,小女儿为遗产执行人,负责房屋出租、出卖,并将遗产中的存款20万元设立基金,以此作为子女五人的大病补贴。夫妻二人去世后,小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出卖手续及大病补偿基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中,马某夫妻二人设定了一名遗嘱执行人,但该人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决定遗产如何处分的能力,所以她对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并不当然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遗嘱,为遗产分割设立过多的条件,虽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但也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

为此,老人立遗嘱,一定要规范,否则不仅不利于家庭和睦,反而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