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碰撞:“隔代探望”的尴尬与无奈
阅览: 日期:2015-11-10
近年来,“隔代探望权”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很大争议。对于很多人来说,“隔代探望”很遥远,但对有些人却成为现实。
从法律上来讲,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视权?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使许多因为生活变故的家庭,在“隔代探望”的现实,面临着许多困难与伤痛——
老人起诉儿媳索要“探孙权”
厦门老人钟世财,在现实中就遇到了“隔代探望”的难题,并在2015年2月,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享有“探孙权”。
事情究竟怎么回事?
原来,钟世财唯一的儿子钟发贵,2011年8月因病去世,留下了一个刚满1岁的儿子。在钟发贵去世后,2014年10月,钟世财的儿媳罗月英改嫁,并接走了和钟发贵一起生活了三年的孙子钟明明。出于对孙子的爱,钟世贵还主动提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月英用于抚养孩子。
钟世财爱孙心切,自从罗月英改嫁接走孩子后,三天两头去跑到罗月英家去探望,对孙子十分溺爱。时日一久,不但影响孩子的教育,也影响了罗月英新的家庭和睦。罗月英几次劝说孩子的爷爷“别来得太勤”。可钟世财认为爷爷看孙子天经地义,根本听不进去。无奈之下,罗月英对来探望孙子的爷爷避而不见。
见不到孙子,让钟世财异常伤心与愤怒。2015年2月,在数次要见孙子遭拒后,钟世财一纸诉状将罗月英告上了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他要代替死去的儿子享受探望孙子的权利。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钟世财的这种“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在其要求的探望权中不具有主体资格。钟世财作为爷爷,法律层面并不能强制给以其探望权。
法官考虑到老人晚年丧子,抚养孙子三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如草率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对老人会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主审法官尝试通过调解做罗月英的工作,让钟世财定期去看望孙子,罗月英在坚持了一会儿后渐渐松口。
然而没想到阻力来自钟世财,执拗的钟世财坚决不同意调解,要求法庭判令其有“探孙权”,他可以名正言顺探望孙子。这让调解顿时陷入僵局。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调解工作毫无进展,无论法官如何讲法律、讲道理,请居委会的干部、亲戚朋友上门劝说,钟世财都是不进油盐,他认准一个理,就是“爷爷探望孙子天经地义”,法院必须判决让他有探望孙子的权利,拒绝调解。
眼看审限一天天逼近,似乎只剩一条路可走了。法官再次来到罗月英的家中,请罗月英带上孩子一同前往老人的老屋调解。调解同样的艰难,正当法官准备放弃时,转机出现了,一直在旁边玩耍的钟明明的一句话彻底改变了局面,“爷爷,妈妈说了,我现在还小,等我长大一点,就会天天来看您!”
一阵沉默过后,钟世财突然抱住孙子号啕大哭。动情一瞬,让接下来事情的进展异乎寻常的顺利。最终,双方达成和解:钟世财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情融于法,“适当探望”获许可
年过六旬的刘海洋、黄梅夫妇膝下仅有一子,名叫刘宇。夫妇二人对爱子付出了太多心血,尽管家境不是很富裕,但他们竭尽所能为刘宇提供了最好的成长环境。
2012年初,刘宇认识了年纪相仿的女孩陈惠琳,经过半年的交往,二人决定登记结婚。幸福的小家庭组建没多久,意外就发生了。2013年3月,刘宇突发意外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认定,刘宇是高空坠楼死亡。
刘海洋夫妇觉得他们的天塌了,痛失独生子让他们生不如死,但就在二人绝望之时,儿媳妇陈惠琳怀孕的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伤痛的心灵有所慰藉。他们将全部希望都放在了这个还没有出生的孩子身上。
在陈惠琳怀孕期间,他们每个月支付给陈惠琳5000元营养费,帮忙安排产检,直至陈惠琳生产。2013年10月底,孙子军军出世后,他们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等。
只是让陈惠琳颇感不满的是,自从丈夫意外离世后,公婆将儿子的死因归咎于她,这让她无比痛心。即便如此,她仍然忍辱负重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独自照顾。然而,公婆并没有因此而消除对她的怨恨。孩子健康出世后,刘家血脉得以延续,可公婆对她的怨恨并没有减少,相反愈加强烈,每次前来探望孙子时,公婆都免不了对陈惠琳一番责难。为此,双方经常因为探视军军的事摩擦不断。
2014年5月初,在一次探视中,刘海洋夫妇与陈惠琳的矛盾彻底爆发,激烈冲突后,陈惠琳再也不让两位老人探视军军了。无奈之下,刘海洋夫妇将陈惠琳告上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索要探视孙子的权力。诉状中,刘海洋夫妇要求每月能探视孙子军军三次,并且希望儿媳陈惠琳在他们行使探视权时能履行协助义务。
庭审中,刘海洋夫妇表达了对孙子的思念,他们希望能尽快见到孙子,并称如今儿子不在了,孙子是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他们无法理解,身为爷爷、奶奶,怎么就不能看望自己的孙子?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陈惠琳也是满腹委屈:“我们一家为他们二老探视孙子提供了很多方便,但他们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并爆发肢体冲突,甚至一度报警处理。”陈惠琳说,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她家人的正常生活了,孩子现在小,还不懂,再大一点,这样的生活对孩子没有任何好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老人的儿子去世,内心受到打击的实际情况,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的隔代探视权,并无不当。并通过做陈惠琳的思想工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老人在孙子10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翁婿生隙,老人隔代探孙诉求被驳回
虽然前两个案件最终的结果相对圆满,但因“隔代探视”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结果也不完全一样。来自安徽望江县的宋庆福夫妇就没有那么幸福。
老宋夫妇的独生女儿宋茵,从厦门一所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厦门工作。2007年初,与厦门本地男子李军相识成婚,2008年生下女儿琳琳。
孩子出生后,宋茵考虑到父母相继退休,又只有她这么一个女儿,远在老家照顾不方便,而自己正需要有人帮助照顾小孩。与丈夫商量后,宋茵便让父母将老家的房子处理,把他们接到厦门,并在她相邻小区给父母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子。
居住在同一小区,老宋夫妇白天帮闺女带孩子,晚上宋茵夫妻俩下班直接来老宋家,一起吃完晚饭,小俩口便带着孩子回家。那段日子,一家人其乐融融,是老宋夫妇最感幸福的时光。
岂料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7月,宋茵罹患白血病,次年不幸离世。女儿去世后,花甲之年的老两口在异乡无依无靠,4岁多的外孙女琳琳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
然而,宋茵离世后,女婿再婚,在女儿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上,老宋夫妇与女婿李军产生分歧,曾有过一场诉讼,导致翁婿关系失和。2014年初,两家的诉讼官司结束,重组家庭的女婿拒绝老宋夫妇探视外孙女。这样一来,老宋和老伴“失独”旧伤未愈,又添了不能和外孙女相处的“新愁”。
无奈之下,二老向厦门思明法院起诉,主张对外孙女的“隔代探望权”。法院审理认为,琳琳的母亲病故后,父亲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女的要求虽是人之常情,但必须与孩子的父亲协调沟通,征得其同意。基于其拥有外孙女探望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又坚持不同意和解,遂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老两口就这么一个女儿,得了白血病去世了。现在外孙女琳琳成为我们在世上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但女婿却不让我们探望外孙女,没有了女儿,再看不到外孙女,很悲痛。”老宋夫妇对于无法探视外孙女难以释怀。面对一审判决,老宋不服提起上诉,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探视权的纷争中,永远都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对于那些生活在单亲家庭里的孩子来说,他们已经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为了斗气使得孩子连疼爱他们的外公、外婆也见不到,孩子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诚然,从物质等方面来说,一纸判决书便能判分得一清二楚,然而血浓于水的亲情,岂是薄薄的一纸判决所能分明的?只要双方都站在孩子的角度出发,恰当地进行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探视,或利用节假日带孙女看望老人,于情于法都是合理的,情法的碰撞就不会发生,孩子也能得到更多亲人的关爱。
不加约束,恣意探望被“叫停”
老人渴望与孙辈共享天伦之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面对“隔代探望”的无奈,也不能只顾着自己的感受不加节制,否则将会影响到孩子和他人的生活。
厦门一对老夫妇就曾因为不加约束去探望孙女,遭到离婚的儿媳妇起诉。
2007年,卢芳通过熟人介绍与张明结婚,次年生下了女儿张莹莹。婚后,小两口的感情很快出现问题。没有工作的张明不但染上了赌博,每次输钱回来,稍不顺心就对卢芳拳脚相加。2011年4月,经过法院调解,卢芳与张明夫妻俩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3岁的女儿莹莹由母亲卢芳抚养。
卢芳与张明离婚后,爷爷、奶奶经常到卢芳的住处看望孙女。最初,卢芳对此并未特别介意。但是后来老两口来看望孙女的次数越来越多,而且常常不经老师同意就将莹莹带出幼儿园,致使孩子无法正常上课。
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2014年5月,卢芳重组家庭后,两位老人并未收敛自己的行为,经常在卢芳的家里一呆就是半天,让卢芳再婚丈夫颇有怨言。为此,夫妻俩还发生过争吵。卢芳曾数次向前公婆表达了不满,可两位老人依然我行我素。
劝不住前公婆。2014年12月,卢芳一纸诉状将前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毫无节制地探望孙女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和隐私权,干扰了其正常的家庭生活,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女。
该案法官在案件判决后,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认为本案中,被告系原告的前公婆,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视孙女也在情理之中,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其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不加约束地探望孙女,则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和隐私权,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两位老人在改正不当的探望行为后,仍然有接触孙女的途径和方法,因为孩子的父亲仍然享有探望权,他可以通过与前妻达成协议的办法,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包括约定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爷爷、奶奶通信、通电话、赠送礼物等方式,实现老人的探视愿望。
越过泥泞,弥补亲情伤痕是根本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即父母子女之间为基础产生的,而不是基于亲属权产生。现实中,一般涉及隔代探视权的案件类型有三类: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诉讼,诉请抚养孩子的一方保障隔代探视权;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诉请中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主要理由是隔代探视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三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藏匿孩子,侵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探视权。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判决呢?如果判决“隔代探望”成立的话,没有法律的现实依据;如果判决“隔代探望”不成立的话,又会伤害老人的心。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其实也有无奈之时。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唤起不同诉求者之间的共鸣,弥合心灵深处的伤痕,回到亲情的温暖轨道。
生活中,可能有一万种“幸福感”,但血脉联系、互谅互敬带来的欣然,肯定是最永恒的幸福感之一。用法律、道德“审视”自己的诉求,从内心的“最柔软处”出发,相信每一个家庭都能越过泥泞与争执。
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同时呼吁:法律应以社会公德与子女权利最大化作为正当性依据,适应这个时代的特点,逐步完善探望权主体。保护“隔代探望权”的正确行使,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减轻家庭变故给孩子带来的破碎感,或能抚平失去家人的心理创伤。考虑我国家庭情感的普遍构成,法律应适当把祖父母辈纳入探望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