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赠保姆 女儿法庭打官司

阅览:  日期:2009-09-18

 

两份内容迥异的遗嘱

    200611月,73岁的陈少军在厦门一家医院去世。老人和妻子(2002年已经离世)育有两女,均在外地工作。

    陈少军去世后,留下了一幢建筑面积60余平方米的房子,以及家电、家具、金银首饰和若干存款,总价值约60万元。陈少军在20064月立下遗嘱表示,遗产全部遗赠给保姆刘芳。

    这让赶回来奔丧的陈家姐妹大吃一惊,陈娟当即质疑。她出示了一份“亲眼看到父亲写”的遗嘱,“丧事从简,不开追悼会,不搞遗体告别,一台车送至火葬场火化,骨灰交给我亲属安葬。经我再三考虑,这就是我的临终遗言。”落款“陈少军”,时间是20061月。

    两份遗嘱,哪份才具备法律效力和代表老人真正的意愿?

    陈娟说,父亲立新遗嘱的当天,她没有在厦门。“我328日走的,父亲410日就给刘芳写了新遗嘱。我觉得这不大可能,这么大的事,父亲应该会跟女儿商量的。”

    但是,新遗嘱在2006520日经厦门某公证处公证,确认了其合法性,由此产生了法律效力。

遗嘱之争扑朔迷离

    200512月,陈少军住进厦门某医院。其时,陈娟还在深圳工作,刘芳作为保姆守在医院陪护陈少军。

    刘芳提出,陈少军之所以立下新遗嘱,是因为她在医院里对他给予了悉心照顾。刘芳透露,因为“女儿陈娟根本就不照顾住院的父亲”,陈少军“很生气”。她出示了陈少军的一张亲笔纸条:“她不是我女儿,我为有这样的女儿感到羞愧,她来的目的是为了提前得到遗产,所以对我毫无父女情,现在一放开手,什么都完了。”

    这张纸条的笔迹跟新遗嘱相对照,确出于一人之手。

    陈娟则出示了父亲亲笔书写的字条,“昨日做梦梦见你,我很想你,我的女儿。”以证明她和父亲之间感情深厚。

    面对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纸条,刘芳的代理律师解释称是因为老人的心思时刻在变化,字条内容随之发生改变也在情理之中。

    陈娟曾特意到医院调查。陪护的一种说法是:他们曾要求在医院走廊上打牌的刘芳去看护病人,因为患者花了钱。但刘芳回答说,她也请了人照顾病人,不必总守在旁边。

    陈娟质疑刘芳并未悉心照顾其父的说法遭到了刘芳律师的否认。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时看护陈少军的护士的调查笔录,笔录内容与陈娟调查的完全相反。陈娟与刘芳不仅出示了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据,而且在当时厦门市公证处为陈少军新遗嘱所作的公证笔录中也有着陈少军的明确态度:刘芳在我生病期间,真是无微不至地关怀。

    刘芳的代理律师认为:“刘芳照顾陈少军,主要集中在后两年,特别是生病住院的11个月。那时陈少军基本瘫痪,卧病在床,她在医院整整照顾了11个月,这应该是老人将财产留给她的主要原因。”

    陈娟坚持认为,父亲将遗产捐赠给刘芳的原因,远不止这么简单。她介绍说,其姐很早就去了沿海并且发展不错,在经济上给了家里很大的支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别人家还没有电器的时候,陈家光电视机就有两台,冰箱、洗衣机也都购置。刘芳是1995年到陈家当保姆的,那时母亲还在世。可刘芳没做几个月,就被母亲给辞退了,原因是刘芳和陈少军有了暧昧关系,好几位邻居都清楚这些事。2002年母亲去世,应陈少军的邀请,刘芳再次回到陈家当保姆。

    陈娟说,作为女儿,她对父亲和刘芳之间的暧昧关系也有所察觉,但选择了沉默:“虽然我父亲跟她(刘芳)感情不正常,但我想这都是暂时的,不至于影响到我们的血缘亲情。而且,因为我母亲不在了,父亲有这个权利去找个对象。”

    在陈娟出示的陈少军写给刘芳的信件中,确实有一些比较暧昧的词语。但是,除此之外,她并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父亲与刘芳之间的某种关系。众多对陈少军遗嘱的猜测和证据,也因为刘芳的回避而无法得到确切的证实。

    保姆成继承人凸显“空巢”老人晚年之痛

    类似的案件已常见于报端。

    广东有个小保姆,曾照顾一对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两口多年,两位老人去世后,她拿出老人生前立下的“遗赠书”,要按遗赠取得老人的房产。老人的3个子女以怀疑遗赠书的真实性为由阻止保姆进驻,但法院判决:按照遗赠书中的有效部分,保姆获得58的房屋产权。

    石家庄也有一位老人立下遗嘱将财产赠给保姆。但老人去世后,财产却被她的孙子孙女处理了,保姆由此将他们告上法庭,引发了一场历时3年的遗赠纠纷。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了遗嘱有效的终审判决,遗产归保姆所有。

  当下,保姆成为遗产继承人引发的纠纷和官司,已经呈上升趋势。 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在第三届全国老人院院长论坛上也指出,中国老龄事业面临快速老龄化、老人高龄化和家庭空巢化三大挑战。据调查,在中国大城市中,空巢老人比例最低的区域达三分之一,最高的已经达到二分之一。这些空巢老人虽然有子女,但子女多数不在身边,无人照料,缺少精神慰藉。

    厦门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律师认为,人们应当摆正亲情与财产继承之间的关系。作为子女,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应该以取得回报为前提。作为子女,确有法定继承权,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父母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依法处理其个人合法财产,这项权利应当得到子女的尊重。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处理遗产案件时非常强调充分尊重遗嘱人的遗愿,按死者遗嘱来处理其财产。此类案件还提醒儿女们要保持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尽到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其实,老人对儿女的精神慰藉需求更重于物质给予的需求。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告诫子女们应当给予老人更多关怀。